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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暴力,是個既熟悉又陌生的詞彙。熟悉,因為常常在報章、電視等大眾媒介,看到、聽到相關報導;陌生,則因很少談論、研究這個問題,再加上大部分受害者隱瞞事實,甚至連親朋好友也常被蒙在鼓中。
事實上,家庭暴力是扼殺家庭、婦女、兒童前途甚至生命的殺手!今天,已經到了非提高對家暴的認知度和警覺性不可的時候了!
迷思一:家暴只涉及肉體傷害。
事實:虐待身體,只是家暴的一種表現形式。任何貶低及駕馭對方,使之失去自信及自我價值的行徑,均可構成家暴罪行,包括:
• 威嚇,不斷地使用武力或恐嚇,強行控制或駕馭對方。
• 虐打,使用武力使對方就範,如推撞、遏制、咬或使用武器等。
• 言語虐待,以吼叫、謾罵、中傷、貶低、咒詛等對待家人。
• 心理虐待,為了強化自己的權威而不斷批評、羞辱對方,或以人身安全、財物安全為威脅,使對方害怕、失去信心,甚至自我懷疑。
•經濟封鎖,阻止對方找工作或發展事業,奪取對方金錢,完全掌控家中經濟命脈。
•性虐待,視伴侶為發洩工具,強迫對方與之發生性行為。
•情緒虐待,干涉對方的日常社交,藉以孤立對方。
迷思二:家暴是極少數人的事。
事實:根據美國司法部報告,每年約有70萬件個案與家暴有關。三分之一死於謀殺的女性,是被現任或前任丈夫、伴侶所殺。兒童被虐待的數目也在每年遞增。鑑於家暴對社會各階層的影響日益明顯,美國總統布希於2003始,將每年的10月定為「家暴覺察月」。
迷思三:家暴只發生在草根階層。
事實:無論是警方的報告,還是學術研究、志願服務機構的資料,均顯示家暴與文化背景、種族、社會地位、經濟收入並沒有直接關係。換句話說,任何人不管男女、老幼,也不論貧富、學識,均可能成為施暴者或受害人。
迷思四:憤怒是家暴主因。
事實:施暴者一般都非常精明,會在合適的時間、地點,向受害人下毒手,免得被人識破,因此家暴並非「一時衝動,錯手打人」那般簡單,而是一項「選擇性」的罪行。
迷思五:受害人有被虐傾向。
事實:受害者難以離開施暴者及其家庭的主要原因,包括:保護孩子,既怕孩子被虐待,又怕一旦離開將不能再見孩子,失去孩子對自己的愛和信任;內疚感,很多受害者都有一種不切實際的構想,認為是自己做得不好,才落到如此地步,只要再多一點時間,情況就會有改觀;缺乏自信心及資源,沒有經濟能力,使之裹足不前。
迷思六:受害人離家出走,家暴就會停止。
事實:受害人嘗試離開,令施暴者覺得失去權勢,為了重建自己對受害人的掌控權,他們會變本加厲,家暴次數、程度、方式隨之升級。最常見的,就是盯梢、騷擾、猥褻、淫穢電話或短訊、誘拐小孩、誹謗。
統計顯示,因家暴而致的謀殺案,90%發生在配偶/伴侶突然離開期間,因此絕不可貿然「離開」,須有周詳的計劃及成熟的時機,否則可能招致殺身之禍,也可能因沒有足夠資源及家人朋友支持,而被迫重新回到施暴者身邊。
迷思七:家暴是男人虐待女人。
事實:談到家暴,許多人認定施暴者是男人,受害者是女人。然而,2007年的數據顯示,每百件個案中即有40件是女人虐待男人。據估計,美國每年約有40萬男士受到女性伴侶虐待。致於孩子,每年直接受虐或間接受家暴影響的數字,高達一百萬。
其他錯誤觀念
• 有信仰的人不會施暴。
• 孩子一定要有父親才可正常成長,就算父親是施暴者也沒辦法。
• 受虐者都是有心理障礙的人。
• 施暴者永遠都是施暴者,受虐者永遠會被人虐待,這是不會改變的。
• 警方可以保護受害人免受虐打。
• 忍一時之氣,就可解決家暴問題。
• 毒品及酒精是引起家暴的原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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