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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律師:
我為現在的僱主工作已約兩年,最近生意不好,上司暗示會把我裁掉,提示我申請內部調遷,轉到其他部門,或者另找新工作。我想請問,我應該辭職嗎?如果被裁,我有什麼權益?我應該做什麼,以保障我的權益?我應接受上司的建議,申請轉到其他部門嗎?如我收到解僱通知,我可以有權告假,以尋找另一份工作嗎?候覆,謝謝。
李先生上
李先生:
你好。如你面臨裁員,而你是工會會員,工會將是你第一個尋求幫助的對象。
◎你應否辭職?
裁員是解僱的一種,所以裁員通常是被僱主辭退,如你主動辭職,就不屬於裁員。但如你的處境是在沒有選擇之下辭職,你就可以以被迫辭職為由,作為「法律構定的解僱」(Constructive Dismissal)的理由。如你自願被裁,一般都被視作解僱。
◎裁員與不公平解僱
真正的裁員,是指僱主停止經營生意(或部分生意)、把生意遷往其他地方,或某類型的工作已經不需要或需求減少。一些僱主為了不想因「不公平解僱(Unfair Dismissal)」,而要向僱員作出賠償;就私下把僱員不公平地解僱,但卻說成是裁員。即使是真正的裁員,如你因不公平的理由,被選中作為被裁的對象,或你的解僱有歧視的成分,你也可能是被不公平解僱。不過,僱主可以基於你工作時間的長短,而選擇把你裁掉。
一般而言(如有超過20名僱員被裁,有另外的條例規管),在裁員之前,僱主必須(一)給你書面通知,解釋裁掉你的原因;(二)與你當面面談,討論此事;(三)如你就被裁提出上訴,要與你當面討論上訴的事。如僱主不按正當的程序(公平、客觀、沒有歧視成分)處理,任何解僱都是不公平的。如你為這僱主工作一年以上,你可以向勞資審裁處提出不公平解僱的申訴。不公平地選擇你為裁員的對象,是屬於不公平解僱的一種。
◎裁員的遣散費
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得到法定的遣散費(Statutory Redundancy Pay)。要符合條件,你必須(一)是僱員(自僱或合夥人都不符合條件);(二)自16歲起,為僱主連續工作兩個日曆年;(三)並非不受規管的行業(Excluded Occupation)的僱員(如捕魚業)。
如你符合得到法定遣散費的條件,僱主就要給你法定遣散費。如僱主有?合約遣散計劃 (Contractual Redundancy Scheme)?,你可能會得到較大筆的賠償。
從2006年10月1日起,法定遣散費的計算方法如下:
•年屆41歲或以上者,每受僱足一年,可得一個半星期工資。
•年屆22至40歲之間者,每受僱足一年,可得一星期工資。
•不足22歲者,每受僱足一年,可得半個星期工資。
受僱年數最多可算20年。受僱的日期,計算至裁員遣散通知書到期之日。如你沒有收到通知書,日期計算方法,是計算至假如你有收到通知書,該通知書應當到期之日。
◎內部調遷
在僱主打算裁掉你之前,他必須考慮有否其他工作崗位適合你。若有,他應在你現時的工作結束前給你安排新工作,否則,可被視作不公平解僱。如你願意考慮接受僱主新工作的安排,你有權以四星期的時間,嘗試那工作是否合適,才作最後決定,而不影響你享有的法定遣散費權利。在此四星期內,你有權隨時決定新工作不合適。在試工期之後,若你不合理地拒絕該工作,則不能得到法定遣散費。如你本來有權得到法定遣散費,但你拒絕僱主提供的其他合適的工作崗位,你亦可能失去該權利。不過,你仍可能合條件,申訴不合理解僱,而這要視乎你拒絕僱主提供的新工作是否合理。
◎告假
一般而言,若在裁員通知書的日期屆滿時,你已為僱主工作兩年,你可得到合理的假期,以便尋找新工作。然則何謂「合理」的假期,則視個別情況而定。
◎法律行動
如你有權得到法定遣散費,但僱主拒絕給你,你應先以書面向他表達不滿。如他不予理會,你可向勞資審裁處(Employment Tribunal)申訴。申訴必須要在解僱後六個月內提出。
如你的僱主破產,已有接管人(Receiver)或清盤人(Liquidator)著手處理你僱主的公司的事情,你就應向國民保險基金(National Insurance Fund)索償,電話:0845-1450004。
王律師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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