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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能自由地活,是因為人放棄了傷害別人的自由;人能平等地活著,是因為人放棄了擁有特權的自由;人能享受婚姻,是放棄了不忠貞的自由;人可以放假無拘無束地旅遊,也是因為放棄了短暫的工作權利。這些被放棄的自由與權利,往往都交由「政府」去管理,並維持這「得」與「失」的平衡。「自由」從來都是得與失的產物。生活上的一切,都是這樣形成的。所以沒有人能夠說,自由是沒規限地隨心所欲;相反,自由卻受這些看似苛刻的規條所保證。

至於人的自由空間能有多大,怎樣才算是合理的「得失」平衡,全在乎「個人」與「政府」的協定。就以選舉為例,跟一個三歲小孩說投票的自由,不是太可笑了嗎?他們也許連宣傳單張上寫什麼都不知道,更別說什麼是選舉了,讓他們胡亂地投票,是錯給自由。相反,對成熟有獨立思想的成人來說,這卻是一種合適的自由。然而,因著文化和社會差異,世界各地都對何謂「成人」均有自己的規定,這也是各國各民的自由吧!

自由,不單指有權利做自己要/想做的,更重要是指有權利對自己不願意的說「不」。只可惜,世上有很多人(甚至國家),都只憑著自由的口號,去爭取「獲得」更多,卻沒懂得「放棄」那些看似正確、卻剝奪了別人自由的不義之事,而破壞了真正的自由。這樣,豈非得不償失?